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,消除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,4月11日,厦门市公安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、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通告》,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,依法重点查处十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。
一、驾驶超标或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
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,在安全技术性能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依法不得生产、销售,不得上道路行驶;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存在安全隐患,还有可能是被盗抢车辆。
二、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、逆向行驶、违规载人载物、占用机动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
这四种违法行为,是我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,闯红灯、逆向行驶更是不文明、高危险交通安全违法行为。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是: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不得载人,成年人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。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规定是: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.15米,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,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.3米。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是指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;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右侧以外的区域。
三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思明、湖里区严管路段(在思明、湖里区登记上牌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)
为迅速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,打造安全文明示范路,以点带面,全面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,公安交警部门在思明、湖里区划定了31条严管路段。公安交警部门将在严管路段严查严管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,以及闯红灯、逆向行驶、违规载人载物、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。其中对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扣留并处以300元罚款;对悬挂岛外号牌或本省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扣留并处以200元罚款。
四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72条第(二)项规定: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。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则依据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64条进行处罚: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。
五、生产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
对于生产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将严格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(CCC)。严禁生产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9条进行处罚: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;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;每件按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计算罚款;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。若购买者因此造成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更换、退货或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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