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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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发〔2023〕13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
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相关规定,国务院决定,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。


二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。


三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提高至3000元。其中,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;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共享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,每个人所能分享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。


四、除以上所述外,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宜,均需遵循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

五、上述修订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
国务院


2023年8月28日


(此文件公开发布)


以上是修订过的润色版本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!

福建,厦门,集美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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